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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按民政厅要求修改)

发布时间:2014-01-15点击数:3575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Society for Geo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YNSGE

第二条  本会是云南省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经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岩土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推动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学术的交流和研讨。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岩土力学与工程的科技工作者,促进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岩土工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为云南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本会会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邮政编码:6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会内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大力普及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岩土力学与工程先进技术、科技成果等。

(三)对省内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重要科学技术决策和工程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积极开展全国及国际间有关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组织、推荐学术论文,组织编辑出版学术书籍。

(六)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及科技工作者。

(七)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七)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举办为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维护本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土力学与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会章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三)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秘书处代为批准;团体会员的申请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且经本会提示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奖励有关岩土力学与工程的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延期召开,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延期至一年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向理事长负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11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200395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分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每年50元,理事会员每年500元,常务理事会员每年800元。离退休人员免收会费。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普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理事长单位会员5种类型,由本单位会员在学会中担任的最高职务确定。

以团体会员加入的单位,不再收取会员的个人费用。

团体会员的收费金额根据团体会员单位类型及本单位中的会员、理事及常务理事情况确定,各类型的团体会员收费下限值如下:

1.普通团体会员:每年不低于5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不低于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不低于2000

4.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不低于4000元;

5.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不低于10000元。

学校、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减免会费,会费金额由秘书长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3月~4月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的时间;逾期未交者,秘书处对其发出提示性缴费通知。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秘书处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重大问题调研、行业宣传、培训、奖励等业务支出。

第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3)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云南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连续2年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者,按《章程》规定,可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协、财政、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0112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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