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网站!!!

文件下载 首页 > 文件下载 > 本会文件

<2014>:04-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01-15点击数:5086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文件

云岩学〔20114

 

关于印发《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工作规则》。经理事长批准,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工作规则》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通知  办法

抄送: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         2011930印发

附件: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工作规则

根据《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会内部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理事会按《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授权行使好十一项职权。

第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理事应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真正体现理事要理事的工作原则。

2)理事参加理事会或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理事应在本专业学术领域和科普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支持和参与本专业领域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团结和调动广大会员的工作积极性。

4)理事要认真完成学会交给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有事应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5)理事有权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监督学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的召集

1)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延期召开,延期不超过一年。

2)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因事外出期间,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3)理事会内容,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

4)理事会会议由学会秘书处筹备,由秘书长总负责。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常务理事在讨论和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等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2)常务理事要热爱学会工作,在所在的部门、单位内要发挥对学会工作的指导作用。

3)常务理事应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和科普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支持、督促、指导和参与本单位的各项学术活动,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为岩土工程科技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4)常务理事有权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监督学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集

1)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延期至一年内召开。

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集,必要时受理事长委托,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3)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由理事长征求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意见,确定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主要内容。

4)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组织筹备,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必要的会务准备后召开。

第三章  正、副理事长职责

第八条  理事长工作职责

1)理事长是学会的总负责人,对学会的全面工作负总责。

2)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学术年会。

3)负责学会经费、收支预算的审定和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使用的审批。

4)负责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

5)负责对副理事长分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好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关系。

6)负责组织制定指导所办刊物及学会网站的宗旨和编辑原则。

第九条  副理事长工作职责

1)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做好所分管的工作。

2)在所在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条件支持学会工作的开展。

3)团结广大科技人员为云南省岩土工程的发展与进步献计献策。

4)关心学会自身建设,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带头参加学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6)完成理事长授权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正、副秘书长职责

第十条  秘书长职责

1)根据学会《章程》的规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对所管辖的人员有检查、监督、考核权。

2)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定期召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各项筹备工作。

3)负责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检查、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帮助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5)负责召开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年度论文征集的评选组织工作,推动岩土工程科技进步。

7)积极开展与省级学会(协会)的横向联系,组织利用社会科技力量为岩土工程科技事业服务。

8)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科协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布署的各项工作,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9)研究和制定学会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10)负责学会经费5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的审批。

第十一条  副秘书长职责

1)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处理好学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的人员的单位有布置、检查、监督、考核权。

3)根据秘书长的安排,积极做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4)协助秘书长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负责起草工作总结报告,年会论文征集拟题、评审。

5)协助秘书长协调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6)负责起草学会重要文件、请示和报告。

7)落实云南省科协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8)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职责

1)学会年度经费预算初审。

2)学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第五章  秘书处职能和职责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能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置综合管理部、科技咨询部,主要职能是:负责落实上级组织和单位所布置的各项工作,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文件收发、筹办会务等内务,搞好内外业务联系和接待工作;组织管理技术交流和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

1)在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负责接待和内外联系、会务筹办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2)主管办公室文秘、专业学组学术交流业务。

3)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处置权。

4)负责各类会议的安排,包括拟发通知、文件、会场布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5)负责落实重要会议的决议、决定等事项,并对这些决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和报告。

6)负责对有关来访的接待和信访件的拟办、督办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8)负责学会公章、介绍信和公函的管理、使用。

9)负责各类来函来件的签收、登记、送阅、文件处理及存档,并做好文件的清退工作。

10)负责学会发文(包括文件、公函、通知)的编号、核对、登记、立卷归档及发送。

11)负责草拟学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请示及领导的重要讲话稿。

12)负责填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报表。

13)负责会议安排,通知参会人员和布置会场,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14)负责起草重要会议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并对上述决定、决议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和报告。

15)负责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和信访件的拟办工作。

16)负责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发展及审批工作。

17)负责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和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登记编号,建立和维护会员库,保管会员档案资料,安排会员证制作及发放,办理会员变动组织手续。

18)负责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与沟通。

19)负责学会网页的制作、维护和信息编发工作。

20)负责学会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监督、管理和考勤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咨询部职责

1)负责督促各专业委员会拟定工作计划。

2)负责帮助、指导、协调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年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3)负责征集、推荐论文参加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各片区年会和中国科协、省科协举办的学术会议,并组织论文作者参会。

4)充分依托学会会员所拥有的专业优势及丰富经验,以复合型人才为骨干、以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为支撑,为云南省工程建设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推动学会在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学术交流创新的同时也服务社会,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藉此增进学会的影响力,增强学会自身的活力。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职能和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云南省岩土工程生产、经营、科技发展的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必要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它是学会的直属机构,负责开展本专业学术研究、论文交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直属省学会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所属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和工作指导,并独立地开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学术研讨、论文交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的时间和内容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报经省学会秘书处认可,并负责组织实施。再将实施结果书面报送省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正、副主任委员实行秘书长提名,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1)认真执行《章程》的各项规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2)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接受秘书处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3)负责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对开展本专业相关活动负全责。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研究、论文交流、人才培养和专题讲座。

5)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并组织实施。

6)负责指导和协调学会内部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活动安排,创造性地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7)积极开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横向联系,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和学术资源为云南岩土工程科技事业服务。

8)积极关心学会工作,不断提出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1)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

2)在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3)团结本专业所属的广大科技人员为开展本专业活动献计献策。

4)积极带头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5)协助主任委员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年会论文征集拟题、评审。

6)负责落实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检查、督促完成。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与时间安排

1)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2)理事会:每2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3)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具体时间和次数由理事长确定。

4)秘书长办公会:每个季度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秘书长确定。

5)理事长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具体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

6)学术交流年会:一年举行1次,可与相关学会联合召开。

第八章  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审批权限以及管理程序,主要适用于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经费收支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收入来源

1)业务收入: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2)其它收入: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3)补助收入: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二十五条  开支范围

1)正常业务支出

学术活动费:学术报告、科技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讲座、联谊会及各类学术活动等费用。

缴纳团体会费:如向云南省科协缴纳会费等。

科普工作:培训、资料、展览、科普讲座等。

学会承担的咨询业务。

2)管理费用

主要是学会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  审批程序及权限

1)根据学会工作计划,由办事机构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上报理事长批准执行。

2)正常的业务支出

如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团体会费、科普活动、咨询业务等费用支出,在5万元内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报销,超过5万元由理事长审批报销。

3)其他经费支出

一律由理事长审批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收缴、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省科协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书籍、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书籍、物品必须经领导批准。所批准的书籍、物品购买回来后,必须验收记账入库,方可领用。

第二十九条  所有书籍和物品必须建立登记、入库、保管、借阅、领用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年清年结、账物相符。确保书籍、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秘书处。本制度经一届一次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2014>:05-交纳2011会费
返 回[下一篇]:<2014>:03 网站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 2011-2012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  滇ICP备11003802号-1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千龙企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