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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5点击数: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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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文件

云岩学〔20118       

 

关于印发《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理事长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通知  办法

抄送: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         20111030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实现学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有效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

3)积极组织收入,按时收缴会费,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4)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有效利用各项资产,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各项资产的作用。

第三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学会法人(理事长)统一领导下,各项经济业务均应通过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经费收支情况及时向学会理事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六条  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七条  财务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八条  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九条  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要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缴纳各项税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对学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按《票据法》的规定,加强各种票据管理,正确使用各种票据。

第十三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各种会计电子文档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提供咨询与服务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六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入账,并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收入流失。

第十七条  学会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员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它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学会预算由综合管理部编制,秘书长工作会议审核,报理事长审定。经审定的预算将作为财务开支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按学会规定的范围,按预算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1)学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5万元),秘书处须作书面报告,报理事长批准。具体经办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核签。

2)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做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和审核批准。具体经办由常务副秘书长核签。

3)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定同意、核签。

4)学会业务招待费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在预算控制数内使用。

5)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企业等,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理事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预算管理、专项核算。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  科技咨询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科技咨询部初审,秘书长工作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预算将作为财务开支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项目鉴定费、业务招待费等。

2)向其它单位支付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3)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4)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它必要的成本开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项目经费日常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清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1万元(含1万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2)固定资产按按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台账。

3)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残值。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5)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按审签的原始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通过学会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并对学会的财务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定期的财务分析不仅要指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还应该提出改进措施,为学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秘书处。经一届一次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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